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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喜波与被告刘满良、韩慧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波,刘满良,韩慧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48号原告:陈喜波,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满良,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被告:韩慧勤,女,1978年3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波与被告刘满良、韩慧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原告陈喜波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满良、韩慧勤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陈喜波撤回对被告刘满良、韩慧勤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陈喜波负担。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姚建刚代理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