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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怀军,上海富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9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怀军,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大嘴村X组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文,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富水贸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古浪路XXX号XXX区XXX室。法定代表人:许扩,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付怀军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富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怀军申请再审称,根据国家卫生部的相关卫生标准,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富水公司销售的“日本黑松白鹿庆祝清酒”(以下简称金箔酒)中加有金箔,违反卫生部禁止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一、二审法院对付怀军有关富水公司应退还所购金箔酒的货款并承担十倍货款的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驳回错误。再审申请期间,付怀军提交了2016年4月1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行初字第0234号行政判决书,及2016年9月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行终38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383号行政判决书),以证明201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XXXXXXXXXXXXXXX号《卫生证书》(以下简称卫生证书)中的金箔酒的检验合格证明已被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所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金箔酒,是案外人天津市恒古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古公司)通过天津海关进口并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富水公司向恒古公司购得并向付怀军销售该批金箔酒时,金箔酒的销售符合卫生证书的许可销售要求。因此,富水公司作为销售者已经尽到相应审查义务,并不存在明知金箔酒违反卫生部禁止性规定和食品安全法而故意销售的事实。原一、二审法院对付怀军诉请富水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予以驳回,具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付怀军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行政判决书,反映金箔酒的检验合格证明在本案生效判决之后被383号行政判决书予以撤销,以及恒古公司因金箔酒存在争议予以召回等,但并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富水公司不存在明知金箔酒违反法律规定而故意销售的事实。综上,付怀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怀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林发审 判 员  胡宗英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