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与周平、高金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周平,高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双灵路。。被执行人:周平,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高金辉,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兴安县。。本院在执行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与周平、高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金辉的银行存款,申请人领取了全部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桂市民四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