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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0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楼绿仙与王涛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绿仙,王涛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2190号原告楼绿仙,女,汉族,住磐安县。委托代理人吴福新,男,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王涛火,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楼绿仙与被告王涛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8日,被告王涛火因借款向原告楼绿仙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向楼绿仙借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借款时间一年,借款利息2.0%等。2014年2月25日,被告因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向楼绿仙借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借款时间一年,利息每月二分等。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两笔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全部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楼绿仙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8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涛火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玫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