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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杨书英与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书英,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5执839号申请人:杨书英,女,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隆尧县。被执行人: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云鸽,该公司经理。杨书英申请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督字第37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书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督字第37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培 英审判员 刘 更 水审判员 ���琪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亚 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