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杨书英与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书英,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5执839号申请人:杨书英,女,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隆尧县。被执行人: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云鸽,该公司经理。杨书英申请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案,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督字第37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书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督字第37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培 英审判员 刘 更 水审判员 ���琪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亚 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