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孙建国申请执行李文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国,李文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国,男,生于1971年,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范湾村委会。被执行人李文和,男,生于1981年,彝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湾碧乡白坟坝村委会。关于孙建国申请执行李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建国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文和给付其执行款15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文和在大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并将被执行人李文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孙建国意见,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2016)云2326执105号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执1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家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