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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39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科瑞与浙江巨力电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瑞,浙江巨力电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3982号之二原告:科瑞(苏州工业园区)工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素萍,系原告员工。被告:浙江巨力电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城关光明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章宏亮。原告科瑞(苏州工业园区)工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力电机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瑞(苏州工业园区)工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柳蓓菁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人民陪审员  陈学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