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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赖春梅、林煌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春梅,林煌杰,曾小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665号申请执行人:赖春梅,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邹春杰、谢婷,福建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煌杰,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曾小丹,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7147号申请执行人赖春梅与被执行人林煌杰、曾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