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7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何建祥与浙江捷虎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祥,浙江捷虎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662号原告何建祥,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浙江捷虎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烈桥村正大路109号第二幢。法定代表人颜振静,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雁(特别授权),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建祥为与被告浙江捷虎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建祥于2016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建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学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