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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茹、王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茹,王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2127号申请人李茹,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王淑清,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李茹与王淑清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10民初364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淑清应给付申请人李茹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174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0民初3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孙洪良代理审判员  蔡学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