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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4878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蒋学儒与赵亚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儒,赵亚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4878号之1原告蒋学儒,男,汉族,1992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赵亚晶,女,汉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蒋学儒诉被告赵亚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学儒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学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学儒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学儒承担。审 判 长  蒋加安人民陪审员  陶宇玉人民陪审员  谢舒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雅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