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4878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蒋学儒与赵亚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儒,赵亚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4878号之1原告蒋学儒,男,汉族,1992年6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赵亚晶,女,汉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蒋学儒诉被告赵亚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学儒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学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学儒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学儒承担。审 判 长 蒋加安人民陪审员 陶宇玉人民陪审员 谢舒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雅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