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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梁满仓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满仓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刑初826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满仓,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密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6年10月14日执行逮捕。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6]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满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满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1时45分许,被告人梁满仓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亚澳路格兰德电器公司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抗拒检查。经鉴定,被告人梁满仓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55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满仓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刘某的证言、接警单、现场调查笔录、呼气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查询证明、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满仓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满仓抗拒抓捕,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梁满仓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满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范国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珍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