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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3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荔村村民委员会与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荔村村民委员会,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358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周振华。委托代理人:何东明,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美棋,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龙国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荔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嘉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合共人民币89100元和利息3786.75元(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此后连续计算)直至��部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综合服务费合共人民币130654元和利息3862.19元(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此后连续计算)直至全部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以上两项合共227403.5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包干综合服务费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厂区外路面保洁等服务。被告需向原告缴纳包干综合服务费。2014年5月31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租赁协议》。根据租赁协议约定,由原告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号宿舍楼二至四层出租给被告使用,由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租赁费用14850元(其中租金8167元,综合服务费6683元),租赁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签订协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40500元。2015年8月11日,原、被告经核对确认,签订了两份《确认书》,被告分别确认尚欠原告北���基140号宿舍楼二至四层2015年1月至6月租金(含综合服务费)89100元及××号地包干综合服务费130654元。同时双方约定,双方于2015年6月30日起解除所签订的《租赁协议》,定金不予退回。另外,上述所欠租金被告于2015年8月支付29700元,于2015年9月至12月每月各支付14850元。包干综合服务费则应在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每月各支付13065.4元,另外除8月份外,各期的综合服务费应在每月25日前支付。签订《确认书》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仍分文未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诉称的上述事实有《租赁协议》、《包干综合服务费协议书》、《确认书》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物位于××号宿舍楼二至四层,该房产登记于顺德区伦教街荔村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办公室名下,2016年9月19日,该资产管理办公室向本院出具《确认书》一份,同意并确认由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提起诉讼主张租金和综合服务费。另查,2006年7月28日签订的《包干综合服务费协议书》为原告、被告及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教物管公司)签订。三方约定原告及伦教物管公司共同向被告提供厂区外的路面保洁、道路维修、下水道疏通、绿化及基础设备配置与维护等服务。被告作为受益方愿意交纳包干综合服务费。包干综合服务费统一由原告收取,伦教物管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另外,该协议书约定的服务区域为××号地中的36327.98平方米及位于顺德区伦教集约工业区面积18879.47平方米的工业用地。2016年9月19日,伦教物管公司向本院出具声明书,声明同意由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并收取包干综合服务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赁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未能按照两份《确认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号宿舍楼二层至四层的租金(含综合服务费)89100元及位于××号地的包干综合服务费130654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另外,由于被告未按照《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所欠款项,为此原告主张自每期款项逾期之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利息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详见附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荔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金(含综合服务费)891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各期租金的利息起算时间详见附表1);二、被告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荔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包干综合服务费13065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各期包干综合服务费的利息起算时间详见附表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55.53元(已减半),由被告广东科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嘉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锶涛附表1:租金(含综合服务费)利息计算表期数金额起算时间截止时间第1期29700元2015年9月1日清偿完毕之日第2期14850元2015年10月1日清偿完毕之日第3期14850元2015年11月1日清偿完毕之日第4期14850元2015年12月1日清偿完毕之日第5期14850元2016年1月1日清偿完毕之日附表2:包干综合服务费利息计算表期数金额起算时间截止时间第1期13065.4元2015年9月1日清偿完毕之日第2期13065.4元2015年10月1日清偿完毕之日第3期13065.4元2015年11月1日清偿完毕之日第4期13065.4元2015年12月1日清偿完毕之日第5期13065.4元2016年1月1日清偿完毕之日第6期13065.4元2016年2月1日清偿完毕之日第7期13065.4元2016年3月1日清偿完毕之日第8期13065.4元2016年4月1日清偿完毕之日第9期13065.4元2016年5月1日清偿完毕之日第10期13065.4元2016年6月1日清偿完毕之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