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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曲先玉申请执行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先玉,王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760号申请执行人曲先玉,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宏伟,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宏伟至今未按照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王宏伟在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存款、债权和其它财产(限额90万元)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其处分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