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6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6693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被告:郑某,男,汉族,1961年5月2日生。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融资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45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