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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2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吴立杨与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杨,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627号之一原告:吴立杨,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秦贵明,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810958265。被告: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9号中百(国恩)大厦北楼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8685348U。法定代表人:徐乐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杨诉被告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与另十二原告系共同炒房,其房屋买卖总标的已超过1000万元,本案应属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与被告所称另12案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均为诉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案诉讼标的仅为26202元,不违反本级法院立案受理标准,应属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西省百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绵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