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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杨俭英与中山市金都小厨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俭英,中山市金都小厨餐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1814号原告:杨俭英,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告:中山市金都小厨餐厅,住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富湾南路12号1层之三、夹层、三楼,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442000000907665。主要负责人:郑亦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俭英诉被告中山市金都小厨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俭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俭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俭英负担。审 判 员  陈文旭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翠香许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