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4民初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武敏与被告尤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敏,尤筛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4民初367号之一原告武敏,男,住陇南市康县。被告尤筛霞,女,住陇南市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敏与被告尤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敏于2016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在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武敏负担。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