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王国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志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3刑初116号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志,男,1945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干部,馆陶县馆陶镇南马固村人,捕前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辩护人邵万磊,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志及辩护人邵万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馆陶县诚意薯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1月,法人代表赵树杰,2012年11月,被告人王国志、赵树杰(在逃)、王怀轩(在逃)三人,以合伙分股的方式,利用馆陶县诚意薯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招募业务员、设立代办点的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71761096元,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额。期间退还金额51301880元,造成20459216元无法追回。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王国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国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王国志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请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馆陶县诚意薯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诚意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1月,法人代表赵树杰,2012年11月,被告人王国志伙同赵树杰(在逃)、王怀轩(在逃)三人,以合伙分股的方式,利用诚意合作社的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招募业务员、设立代办点的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71761096元,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额。期间退还金额51301880元,造成20459216元无法追回,给群众造成巨大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国志供述,诚意合作社成立于2012年12月份,办公地点位于馆陶到金凤市场东门,法人代表是赵树杰,实际上是其和王怀轩、赵树杰三个人合股经营的合作社,实际合作社收上来的钱用于大棚种植和农业生产,但是大部分的钱都用于对外借款吃高利息挣钱了。合作社日常的经营和管理由其负责,对外放款的事情三个人一起商议后决定,三个人都同时分红合作社的利润,其占四成,他们二人各占三成;挂牌成立以后就从社会上通过关系找了八九个业务员,这些业务员是专门从村里收钱存钱吃高利息的,他们都觉得其岁数大了还在县里当过干部,所以对其很信任,就把钱存其这里了。另外还有一些社会上的熟人通过个人关系也把钱存其这里也不少。其还在馆陶县浅口村、东宝村等地通过关系认识了几个大的业务员设立了诚意合作社代办站,其还给他们发了代办站的牌子,通过这些代办站在当地经营吸收存款。合作社没有具体宣传的内容,主要就是通过熟人介绍,设立了几个代办站,通过业务员的关系吸收存款。利息开始定的是月息一分五厘,后来涨到月息二分,利息是每月三号四号他们来门市上领现金。出具的手续是县诚意合作社的股金证,股金证上有合作社的公章和其个人的手章,还有经办人会计章,手续都是合作社自己印制的。记得一共吸收了大概两千六七百万元的存款,目前没有退还的存款有两千万元左右。合作社的纸质账目其现在找不到了,合作社的电子账目其还留着。王怀轩从合作社支走约三百余万元用于投资合作社的大棚和农业项目,目前没有收回;何某借走本金970万元,利息是月息四分,钱收不回来;峰峰碳酸钙朱自恩处投资借款本金940万元,利息是月息5分,钱收不回来;通过何爱群(郝某3)借给肥乡一房地产项目27万元,利息四分五厘,何爱群挣中间五厘的利息;董建臣借款5万元,月息四分。2013年底总账时账目上显示一共挣了有二百余万元,其和赵树杰、王怀轩商量这钱其中100万元留在合作社用于以后的经营,另外的100万元三人就分了,其分了40万元,他们二人每人拿走30万元。现在分给其的这40万元和另外的100万元又投资进了合作社现在都没了,他们拿走的钱基本上没有退回来。2、同案犯供述(1)同案犯赵树杰供述,其是诚意合作社的法人代表,2008年成立的,后来到了2012年王怀轩和王国志一起来找其想借合作社的手续开门市收钱用,所以其把手续借给他们了,王国志利用自己的人脉和合作社的名义在社会上高息吸收资金用于投资挣钱。其不参与合作的经营。联合办社协议书是当时成立合作社时三个人签订的,王国志没有按照协议内容履行,都是他一个人单独经营。2013年底按照当时合作社的盈利,分给红利30万元,这30万元当做其偿还合作社的利息销账了;其一共从合作社使用了200万元左右的本金,利息是月息3分,后来用自己生产的酒将这部分债务连本带息都顶清了。(2)同案犯王怀轩供述,其和赵树杰在2008年注册诚意合作社,手续是赵树杰的,手续办下来后,开始其和赵树杰合伙做红薯的种植加工,后来就不干了手续一直在其手中闲着。2012年底同村的王国志找到其说知道其手中有一套合作社的手续,让其和他合伙经营合作社。开始商量的就是利用合作社收点钱用于其个人大棚蘑菇的养殖与种植,后来因为手续的法人代表是赵树杰,所以赵树杰也算是一股,就这样三人合伙成立了诚意合作社,当时合作社的办公地点选择在了金凤市场东门,前期合作社内部的电脑和桌椅都是其提供的,装修是三人合伙找人干的;有一份协议是其和赵树杰、王国志三人合伙签订的合作协议,上面有三个人的分工及各项权利义务记录的很详细;诚意合作社具体吸收了多少存款不清楚,都是王国志负责吸收存款这部分的业务。除了其自己借用合作社二百余万元的资金投资了蘑菇种植的大棚,别的项目就不清楚了。2013年底时领过30万元的分红,但是这些钱没有拿到现金,都是用以前从合作社借款的本金抵掉了。3、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证明,其是在2013年3月份通过诚意合作社的会计马某介绍到合作社工作的,老板王国志给其每月工资是2000元,合作社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写的是赵树杰。当时合作社好像有三个老板,分别是赵树杰、王国志和王怀轩,合作社开会或者有事的时候他们三个人都过来商量,平时合作社主要的负责人是王国志,合作社每天收的钱都存到了王国志个人的卡上;办公地点位于馆陶县金凤市场东门南侧,合作社的平时的工作人员还有会计马某,张某,谭某;合作社承包着一些地盖着大棚种着蘑菇,还在馆陶县南马固村承包着地种着银杏树,别的实体经营就没见过了,再有就是合作社门市上一直在高息收钱。存钱的人把钱给了其,其给存款户开具诚意合作社的股金证,股金证上有王国志的手章、诚意合作社的公章,还有存款户的姓名,存款金额及约定的利息,月息二分,每月初给存款户发利息,王国志把卡和身份证给其,其去银行取回来钱再给储户发利息。另外合作社逢年过节的时候还给储户发过一些礼品;诚意合作社自成立到最后一共吸收了多少存款,据其个人了解应该是有两千万元左右,具体数字其不掌握的,相关的账目都不在其手中;涉及多少存款户其不清楚;2015年1月份其和马某在合作社门市上把账都交到了王国志手中。2014年5月份时候,合作社就无法支付利息和本金,2014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合作社发不出来利息和本金其就不在那里上班了。此情节有证人马某、张某、谭某证言相互印证。(2)证人韩某证明,其是诚意合作社的代办员,老板是王国志,王国志说收的钱基本都是投资蘑菇大棚用了,目前有二三十个大棚。只有一小部分用于放款,而且只放小额贷款,必须是财政工资担保,才放款,其考虑王国志岁数大了也是县里面的老领导肯定保险,所以就答应帮他找钱,诚意合作社给其的利息是月息二分,其给存款的群众开的月息是一分五厘,其从中获得五厘的利息。其一共存了405000元,钱基本上都是王国志派人来其家取走,都是来其代办站存款的存款户的钱。从2014年5月份到现在,本金利息一分钱都没给过。附股金证复印件20份。此情节有证人武某、郝某1、阴保顺及王秀明等多名代办员证言相互印证,并附相关股金证复印件在卷。(3)证人谷某证明,2013年6月份其在金凤市场东门南边诚意合作社看到一个熟人王国志在里面,其到诚意合作社里王国志对其说能存钱,月息是2分,要是有钱的话就放到这里,王国志还是县里的干部,其陆续的在诚意合作社共存了22万元,给其开具的是诚意合作社的股金证,月息二分,给过其利息,但想不起来钱数,到现在这些钱要不回来了;另证明馆陶县春润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向诚意合作社借款二百余万元的具体情况。附股金证复印件5份。(4)证人陈某、郝某2、刘振等多人证明王国志以投资蘑菇大棚等为由,保险不会出问题,向其借钱的事实,年利息1.5分至2分,随时可支取,股金证上盖有馆陶县诚意薯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公章和王国志的个人手章。附股金证复印件。(5)证人连某证明,其通过王国志在诚意合作社借款970万元,这些钱都给何某使用了。(6)证人何某证明,其通过连某在王国志处借1000万元左右,给王国志打了一个总的借款手续,以借款手续为准,约定月息四分左右。(7)证人郝某3证明,诚意合作社通过其的介绍和担保,借出一笔资金给肥乡县的翟庆山用于房地产开发,当时本金一共借出是一百万元,月息四分五厘,还欠27.5万元未还。此情节有翟庆山证言相互印证,附借款、还款条复印件。(8)证人霍某证言,2013年12月24日霍立光借诚意合作社27万元,2015年8月31日还款23万元,剩余4万元用房租顶清了,钱给了张凤怀,因为王国志欠张凤怀的钱。王国志给打了收款条。附霍立光借款条及还款条、租房合同复印件。4、邯郸中冀会计师事务所邯中冀专审字[2016]第006号专项审计报告载明,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王国志吸收公众存款2255笔,涉及915人,共计金额72228798元,期间退还金额51321880元,期末剩余金额20906918元;截止2015年1月,应付利息,工资等费用支出共计金额9488639元,其中:应付利息共计金额7431126元。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支出共计金额2057513元;截止2015年1月,股东从诚意薯业领取2013年度红利共计金额1百万元。其中:王国志金额40万元、王怀轩金额30万元、赵树杰金额30万元;截止2015年1月,王国志对外借出资金74笔,共计金额28719691.40元,期间以酒抵顶借款5百万元,期未剩余对外借款金额23719691.40元;截止2015年1月,对外借出资金利息收入共计金额10902068元。5、书证(1)受案登记表在卷。(2)馆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在卷。(3)诚意薯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办社协议复印件在卷。(4)邯郸中亚轻质碳酸钙制造有限公司建厂借款协议书复印件共计4份,借王国志款金额共计960万元复印件在卷。(5)馆陶县春润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会计谷某及贾伟伟经手借款单据复印件在卷。(6)何某、连某借条复印件,金额共计970万元在卷。(7)诚意合作社外借款借条及王国志、赵树杰、王怀轩领取分红的领款条复印件在卷。(8)被告人王国志户籍证明及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审批表及调整工资审批表复印件在卷。(9)辩护人提交的证据:馆陶县春润食用菌种植有限公司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志伙同他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招募业务员、设立代办点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国志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志案发前退还部分本金,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王国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刚审 判 员 刘风青人民陪审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