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3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婕与范二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婕,范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3675号申请执行人杨婕,女,198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范二顺,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申请人杨婕与被执行人范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婕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范二顺支付人民币242,1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他案未了,其名下机器设备及沪L1XX**沃尔沃汽车均被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此外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房产、证券等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冻结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暂余额不足。申请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可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56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