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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某某出租车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某某出租车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467号原告苏某某,男。被告某某出租车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