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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192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峰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928号罪犯曾峰,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7日作出(2014)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峰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曾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6月20日,共获嘉奖22次;2015年2月、8月、2016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属于累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峰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