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安莲与吴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安莲,吴建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0621民初5612号原告:吴安莲,女,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泉,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吴建明,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吴安莲诉被告吴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吴安莲要求被告吴建明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30703.16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不需要表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建明赔偿原告吴安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案件受理费合计14200元,于2016年11月11日前履行完毕。二、原告吴安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起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无涉。四、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已计算在上述第一项中。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杨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