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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标禄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标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刑初57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标禄(绰号小李子),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2016年3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3月22日被逮捕。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6)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标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妍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标禄到庭参加��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7日23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拨打谢标禄的电话求购毒品,谢电话联系“小亮”后,即回复陈某可帮助购买毒品,购价为600元2克。陈表示会支付好处费。后被告人谢标禄驾驶轿车至杭州市九堡附近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小包,于次日凌晨1时许驾车至杭州市拱墅区汉莎假日酒店228房间,将前述毒品交陈某,并收取陈支付的毒资及好处费现金750元。谢标禄在离开酒店房间时被民警抓获,其随身携带的小米手机4型被扣押。前述甲基苯丙胺被民警查扣,经检验净重1.451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标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毒品照片、检测证书、毒品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籍材料、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标禄明知系毒品仍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451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标禄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标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由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4型一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顾炜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