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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6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雪与被执行人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雪,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6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袁雪,女,满族。被执行人:孙勇,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雪与被执行人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杨迎跃审判员  崔进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