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4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志崇与蔡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崇,蔡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642号原告周志崇,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电白区人。被告蔡小琴,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电白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崇诉被告蔡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周志崇负担。审判员  石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全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