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刘权利、薛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权利,薛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伟,任经理。被执行人刘权利,男,45岁,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薛文娟,女,60岁,汉族。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权利、薛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和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权利、薛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和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麦拉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