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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刘权利、薛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权利,薛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伟,任经理。被执行人刘权利,男,45岁,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薛文娟,女,60岁,汉族。申请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权利、薛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和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人和林格尔县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权利、薛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和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麦拉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