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21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跃军与李成会、徐晓凤、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跃军,李成会,徐晓凤,李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723号申请执行人黄跃军,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李成会,男,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徐晓凤,女,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李红军,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干部,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黄跃军申请执行李成会、徐晓凤、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跃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4400元、诉讼费29155.48元、执行费32444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经查到被执行人除工资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直至扣留本案标的、诉讼费。执行费全部履行完毕为止。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黄跃军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