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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李明娥、白双熊、李小娥、雷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李明娥,白双熊,李小娥,雷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3民初14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住所地岐山县南大街延伸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麦侠,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凯龙,该行员工。被告李明娥,女,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岐山县人,住岐山县。被告白双熊,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岐山县人住岐山县。系被告李明娥之夫。被告李小娥,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岐山县人,住岐山县。被告雷宏军,男,1967年7月8日出生,岐山县人,住岐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岐山县支行)与被告李明娥、白双熊、李小娥、雷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岐山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凯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明娥、白双熊、李小娥、雷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岐山县支行诉称:2011年4月9日,被告李明娥、李小娥、雷宏军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被告之间对《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有效期间的一定额度借款互付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10月29日被告李明娥、白双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就借款数额、期限及违约责任等问题签订了借款合同。2014年10月,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李明娥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被告李小娥、雷宏军未按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①被告李明娥、白双熊偿还原告借���本金46999.98元及逾期利息19042.28元(利息算至2016年9月9日),此后息随本清。②被告李小娥、雷宏军承担连带责任。③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明娥、白双熊、李小娥、雷宏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9日,被告李明娥、李小娥、雷宏军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合同约定:“由被告李明娥、李小娥、雷宏军3人组成联保小组,推选李明娥为联保小组牵头人,负责配合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督促小组成员按时还款、配合信贷员进行贷款逾期催收;从2011年4月9日起至2013年4月9日止,原告可以依据联保小组内的任一借款人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50000元,原告无需每次签订借款合同时与借款人以外的其他联保小组成员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借款人以外的其他联保小组成员均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借款人违约而致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2013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李明娥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李明娥发放贷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月,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止;年利率为14.58%;还款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6个月按月归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被告李明娥发放贷款50000元。截止2016年9月9日,被告李明娥仅偿还部分本息,下欠原告借款46999.98元及逾期利息19042.28元,经原告催收无果,遂引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手工借据、还款计划表、还款明细单、利息计算清单,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经审核属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系有效合同。该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原告依约给被告李明娥发放贷款,被告李明娥未依约清息还本,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关于被告李明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其理由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明娥借款时已超出《小额贷款联保��议书》约定的联保期间,故原告关于被告李小娥、雷宏军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白双熊非本案借款合同的相对人,故原告关于被告白双熊的请求,证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借款本金46999.98元及逾期利息19042.28元(利息算至2016年9月9日),此后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450元,由被告李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梁 岐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书 记 员  赵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