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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先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先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588号原告: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南永康北路东。法定代表人:张守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贤,系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新,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先忠,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日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得彬,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雇佣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先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计882元,由原告石嘴山市鑫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云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相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