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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天坡与广州市天河区东站创新就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77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坡,广州市天河区东站创新酒业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73号原告:刘天坡,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站创新酒业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郑素冬。委托代理人:张晓莉、萧钟艳,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天坡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站创新酒业经营部(以下简称创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天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刘天坡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凌 川人民陪审员  刘香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孙毓萍书 记 员  余颖蓉罗舜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