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3民初1582号原告:黄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且经常争吵。原告遂于2014年2月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且性格差异大,经常争吵,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在分居期间,原告不知被告下落,双方无联系,无任何感情交流,维护婚姻家庭已无意义。原告曾于2014年11月10日起诉离婚,后以被告送达地址不详为由撤回起诉。案经公告送达,被告王某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原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等原因争吵较多,产生夫妻矛盾,并于2014年2月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11月10日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原告主张其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即产生矛盾,并长期分居生活。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未和好。在分居期间,双方切断联系,无感情交流,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出庭应诉,依法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建峰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人民陪审员 陈兴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