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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荣耀货运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荣耀货运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2735号原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4269号中泰天成大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02291F。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军、卢水金,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荣耀货运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大道与民乐路交汇处华通源物流中心B2栋263号,组织机构代码L62317137。经营者朱永辉,男,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海峰,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荣耀货运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逯晓枫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小军、卢水金,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荣耀货运部经营者朱永辉及委托代理人崔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10月13日,原告委托被告承运“200台乐视电视S40Air(含挂架2件)、10台乐视电视L5031N”到安徽省合肥市,原告支付了运费,被告出具了0029275号托运单,并由被告司机到原告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丹竹头恩来工业城第四栋三楼的仓库提取装车。2015年10月15日13时48分许,被告运送包含原告货物的皖C×××××东风天龙牌大货车挂车在大广高速公路江西南康路段3038公路牌处起火,原告托运的全部货物烧毁。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4527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荣耀货运部辩称:1、被告是接受案外人冯庆明的委托承运乐视电视机,被告接受委托后按照冯庆明的要求将货物交付给怀远安捷物流运输公司承运,2015年10月15日怀远安捷物流运输公司司机倪志勇在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南康路段3038公里牌处发生火灾,导致案外人冯庆明委托的货物烧毁,后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消防大队事故认定该批货物的烧毁系不排除货物的自然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被告已经按照案外人冯庆明的委托将货物交付给怀远安捷物流运输公司司机承运,该批货物的毁损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2、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被告与原告没有运输委托合同关系,原告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被告出具运单号为41162-2017775号《深圳市龙华新区荣耀货运部安徽专线(托运单)》一份,载明托运方“家电网”,收货方为“张可兵”,托运货物为“200台乐视S40Air、10台乐视电视L5031N以及挂架2件”;该托运单下方承运人打印为被告经营者的兄弟朱春林,原告主张托运人签名人为原告工作人员“冯志辉”,被告主张为“冯庆明”。2015年10月15日,运载有上述涉案货物的皖C×××××东风天龙牌大货车挂车在大广高速公路江西南康路段3038公里牌处起火,所托运的大部分货物烧毁烧损。赣州市南康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可排除人为放火、外来飞火、雷击,不排除货物自然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另查,2014年10月15日,原告作为买方与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乐视TV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向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产品,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涉案电视的价格由电视机价格以及会员服务费两部分组成;其中:04547787号及04547786号增值税发票显示537台乐视电视S40Air价格为1116423元(590163元+两年会员服务费526260元),016140671及04567934号增值税发票显示92台乐视电视L5031N价格为339940元[321908元+4个月会员服务费(17011.32元+1020.68元)]。上述事实,有合同书、协议、政策通知书、发票、托运单、火灾事故认定书、货运委托书等证据及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货物运输合同,但根据被告出具的41162-2017775号《深圳市龙华新区荣耀货运部安徽专线(托运单)》,上面明确载明托运人为“家电网”,并由原告员工签名,此做法符合民间交易习惯,因此原告主张其为该张托运单的托运人,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将“200台乐视S40Air、10台乐视电视L5031N以及挂架2件”交付被告承运,被告在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车辆起火致使涉案货物烧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200台乐视电视S40Air价格为415800元(1116423元÷537台×200台),10台乐视电视L5031N价格为36950元(339940元÷92台×10台),总计45275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4527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荣耀货运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452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逯  晓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简少琼(兼)书记员 黄  梦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4页共7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