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谢朝吉、城口县厚坪乡人民政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谢朝吉,城口县厚坪乡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29民初1096号原告:叶某某,男,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汤时春(原告叶某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丽,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由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告:谢朝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勇,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口县厚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城口县厚坪乡场镇。负责人:袁开易,城口县厚坪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公司,住所地城口县葛城镇南大街19号。负责人:余时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谢朝吉、城口县厚坪乡人民政府(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厚坪乡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汤时春及其诉讼代理人钟丽、被告谢朝吉的诉讼代理人李世勇、被告厚坪乡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唐天凌、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徐启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9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谢朝吉、厚坪乡政府连带赔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谢朝吉驾驶渝F3Z6**小型轿车在省道301线城万快速通道11KM+200m处与原告所搭乘刘元宣驾驶的渝F0Z1**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原告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伤后在城口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986元。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认定本案交通事故由被告谢朝吉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厚坪乡政府系渝F3Z6**小型轿车登记车主,该车由被告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被告谢朝吉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被告厚坪乡政府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谢朝吉系被告厚坪乡政府职工,事故当天系未经允许擅自驾驶车辆。被告厚坪乡政府作为渝F3Z6**小型轿车登记车主,车辆管理存在疏忽,对保险赔偿不足部分愿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厚坪乡政府已为原告垫付费用5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渝F3Z6**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属实。被告谢朝吉系醉酒驾驶,被告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且在赔偿范围内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根据保险条款,商业三者险应免赔。本院认为,被告谢朝吉醉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至左侧车道、未按交通标志标线通行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渝F3Z6**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赔偿的医疗费986元,三被告无异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200元,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次事故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害,本院不予支持。前述本院确认纳入赔偿范围的原告损失98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叶某某医疗费98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被告谢朝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