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乔中芳与朱旭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中芳,朱旭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115号原告:乔中芳,女,1961年1月23日出生。被告:朱旭林,男,1998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中芳与被告朱旭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中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中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乔中芳负担。审判员 孙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