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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浯村村民委员会、朱夏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浯村村民委员会,朱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浯村,组织机构代码B1241036-5。负责人:朱伟康,主任。被执行人:朱夏华,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浯村村民委员会与朱夏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朱夏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夏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夏华存款98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建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费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