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沈淑珍与威海华兴石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淑珍,威海华兴石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810号原告:沈淑珍,女,汉族,1957年3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驾前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57********,现住户籍所在地。被告:威海华兴石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北店子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31710007207380549。法定代表人:程德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淑珍与被告威海华兴石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淑珍负担。审判员 宋云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雨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