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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牛金梅与大和能源投资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金梅,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牛金梅,女,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被执行人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曙明。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泽民督字第20号支付令,责令大和能源支付牛金梅欠款50000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350元。支付令生效后大和能源未履行,权利人牛金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山西大和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牛金梅欠款50000元、申请费350元、执行费6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中止该案的执行,现查明大和能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仍无法履行支付令确定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泽执字第1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郭 虎执行员  岳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