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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金塔县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塔县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1136号原告:金塔县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兵。被告:赵瑞。原告金塔县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金塔县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塔县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塔县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塔县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少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 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