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无锡甘露焦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庆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甘露焦化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庆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宁执3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甘露焦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勤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怡华,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甘露焦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宁夏庆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吴忠市辖区,为方便执行当事人,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拜代理审判员 张志康代理审判员 蔡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