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关于郭占民与刘喜顺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裕民一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喜顺在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喜顺在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未发���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晨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