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财保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彩云与被告苏鹏、孙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彩云,苏鹏,孙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财保104号之二申请人王彩云。被申请人苏鹏。被申请人孙海霞。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彩云与苏鹏、孙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彩云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鹏、孙海霞的工资账户、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并提供雷明的车辆(陕KK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苏鹏、孙海霞的工资账户、住房公积金,并查封原告王彩云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鹏、孙海霞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