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行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学云、唐甲正等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学云,唐甲正,丁正利,唐照清,樊文和,文新友,邓耀平,黄胜荣,唐修明,唐锡银,邓梦昌,马光喜,蒋联荷,蒋基斌,沈存贵,蒋炳田,唐修仑,盘玉凤,蒋平发,蒋淑凤,周祥解,汤荣甫,唐铁林,唐德明,蒋平志,文孙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行终55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唐学云,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唐甲正,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正利,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唐照清,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樊文和,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文新友,男,195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邓耀平,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胜荣,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唐修明,男,195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上诉人(一审原告)唐锡银,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邓梦昌,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光喜,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蒋联荷,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蒋基斌,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沈存贵,男,1953年3月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工商局宿舍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蒋炳田,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唐修仑,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盘玉凤,男,1953年4月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蒋平发,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蒋淑凤,女,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周祥解,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汤荣甫,男,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唐铁林,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唐德明,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唐修明,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新建路**号*****室。上诉人(一审原告)蒋平志,男,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文孙峰,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以上27名上诉人共同诉讼代表人唐甲正、唐学云、丁正利、蒋平志、文孙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宁市民生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武,主席。上诉人唐学云等27人因诉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关于履行晋升职级职责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市行一初字第4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裁定认为,涉诉的《贯彻实施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晋升职级办)于2015年4月3日以《工作简报》第2期的形式下发,是为了指导广西各地相关部门更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文)文件精神,针对其下级部门在执行上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并不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进行的答复,也不是自治区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就特定事项对唐学云等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的,直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该简报的内容并未对唐学云等27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唐学云等27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唐学云等27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认定的自治区晋升职级办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自治区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公务员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人社厅)三部门设立,仅为自治区政府的辩解,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贯彻执行中办发(2015)4号文是自治区政府的职责。《处理意见》对“2014年12月及以前退休的公务员”晋升职级特定事项的权利予以消灭,全州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全州县人社局)据此未给唐学云等27人晋升职级,因此《处理意见》并非解释和说明,起到了行政决定的作用,产生了实际影响和直接法律后果。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处理意见》。经审理查明,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的要求,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该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了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为了正确执行上述(中办发(2015)4号文件的精神,自治区组织部、自治区公务员局、自治区人社厅于2015年2月11日共同下发了《印发〈关于广西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9号),同时由上述三部门共同设立自治区晋升职级办,指导下级部门开展上述晋升职级工作。2015年4月3日,该办公室印发广西实施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工作简报》,该《工作简报》第2期的主要内容为《处理意见》,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其中第三部分“关于执行时间”中第19问的题目为“实施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该简报答复为:“根据中办发(2015)4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月起实施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2014年12月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不在晋升职级范围;2015年1月退休的人员,符合中办发(2015)4号规定条件的,可根据桂人社发(2015)9号文件精神晋升职级。”唐学云等27人认为该工作简报中的“2014年12月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不在晋升职级范围”的答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其晋升职级,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规定,行政机关与其所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就此事项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唐学云等27人起诉要求撤销《处理意见》,争议的实质是唐学云等27人在中办发(2015)4号文之前退休,是否属于该文及《处理意见》规定的公务员晋升职级范围。而公务员晋升职级问题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部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唐学云等27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碧辉代理审判员 黄文臻代理审判员 杨 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俊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