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1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冻结被执行人吴文魁名下股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富英,吴文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富英,女,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吴文魁,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8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文魁在福建省天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文魁名下50000股的福建省天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