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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4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秀丽与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丽,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467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金垒大道169号,组织机构代码:784422198。法定代表人张国栋。本院在执行张秀丽与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2016)浙0726执4670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浦江六六针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46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