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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8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艾×1与王×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1,王×,艾×2,艾×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8143号原告艾×1,男,1976年9月1日出生。被告王×,女,1951年7月19日出生。被告艾×2,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被告艾×3,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艾×1与被告王×、被告艾×2、被告艾×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1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艾×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尚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