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8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艾×1与王×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1,王×,艾×2,艾×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8143号原告艾×1,男,1976年9月1日出生。被告王×,女,1951年7月19日出生。被告艾×2,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被告艾×3,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艾×1与被告王×、被告艾×2、被告艾×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1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艾×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尚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