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辛晓航与马宝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晓航,马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393号申请执行人辛晓航,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唐村乡。被执行人马宝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辛晓航与马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辛晓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宝峰支付欠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用1434元,共计103734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马宝峰银行存款账户以冻结,再无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即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