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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婷婷与汤玉矿、汤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婷婷,汤玉矿,汤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6民初2877号原告:杨婷婷,女,1988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汤玉矿,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汤玉庆,男,1987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杨婷婷诉被告汤玉矿、汤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玉矿、汤玉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婷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600元,合计236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汤玉矿因欠工人工资,向原告借款2万元给工人发工资。借款时约定2016年4月19日还款,现已10月份,到期已半年时间,被告一直拖延不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23600元。被告汤玉矿、汤玉庆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9日被告汤玉矿向原告杨婷婷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6年1月19日至2016年4月19日,约定月利息为30%。该借款由被告汤玉庆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汤玉矿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在卷佐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汤玉矿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0%,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为3600元(自2016年1月19日计算至2016年10月19日,计9个月,按本金2万元、月息2分计算)。被告汤玉庆为借款提供担保,因双方没有约定担保的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汤玉庆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玉矿偿还原告杨婷婷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3600元,合计23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汤玉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汤玉矿、汤玉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胡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