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3民初2528号原告蒋某,女,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赵某,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原告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二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离异,被告丧偶,2007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于××××年××月××日在尉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子女等家庭琐事不断生气,每次生气后,双方总要分居一段时间,经过一段时间的忍让和考验,双方仍然过不下去,后双方就商量离婚,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找律师书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拿回家中,但要求被告到民政局去办离婚手续时,他又不同意了,目前我们两个一直还分居着。综上,夫妻双方矛盾不断恶化升级,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过气、吵过架,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在婚后的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二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