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2010号原告:黎某,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姚某,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姚某自行和解解决纠纷,提出对被告姚某的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福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