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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2010号原告:黎某,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姚某,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姚某自行和解解决纠纷,提出对被告姚某的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福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 雁 来自: